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设,加强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限制,近日,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台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><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>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细化标准》),自2021年11月2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。
此次对《土壤法》《土壤条例》自由裁量权标准所做的细化,主要是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处罚主体的十一个条文、计26项行政处罚。按照法律规定的违法种类和处罚罚款金额幅度,《细化标准》对这26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。
本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总的导向是,贯彻行政处罚合法与合理相结合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、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,合理设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,综合考虑行为人违法情节、改正情况、违法频次、后果程度、土壤类别、污染面积、环境污染后果程度、是否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等等因素,对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做了罚款档次上的细化量化。
《土壤法》是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部法律,《土壤条例》是我省贯彻落实《土壤法》、体现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特色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。出台我省关于《土壤法》《土壤条例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,既有利于执法人员把握、便于执法人员收集、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标准,又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以及在案件处理中行使陈述、申诉等各项权利,同时对于现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。